*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2民初2360号
原告:***,女,1949年6月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仙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希,男,1986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苏荆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3169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95024464XL。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蒋希、*苏荆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34元,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周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