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宿迁市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栋等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3民监8号
原审原告:***,男,1953年12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原审被告:宿迁市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经济开发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赵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原审被告:倪前林,女,1978年1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原审被告:唐振华,男,1942年5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宿迁市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倪前林、唐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泗商初字第04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滕晓春
审判员  杨晓玲
审判员  高曼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