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13***与宿迁市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323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开卓,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宿迁市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经济开发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赵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泗阳县,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
本院在执行***与宿迁市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继忠
审 判 员  卢大军
代理审判员  李娅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洪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