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淮海彩色型材有限公司与宿迁市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323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淮海彩色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工业新区金象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开卓,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宿迁市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经济开发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栋,男,1973年12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泗阳县,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
本院在执行淮安淮海彩色型材有限公司与宿迁市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