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中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蛇口海滨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7341号
原告:深圳中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东环二路48号华盛科技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1314N。
法定代表人:闵守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再鸣,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媛琳,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蛇口海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太子路1号新时代广场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67519391。
法定代表人:聂黎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世亚,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晨晨,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红荔西路7022号鲁班大厦写字楼14、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518XW。
法定代表人:史立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亚驹,男,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圣亮,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中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蛇口海滨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中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中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982.1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01491.06元,由原告深圳中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中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211958.59元,剩余110467.53元本院予以清退。鉴定费210000元,被告深圳市蛇口海滨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中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钟 雯
审判员 张 黎
审判员 邓理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颖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