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2013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中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1314N,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油松社区东环二路48号硅谷动力物业4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博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N8UY5G,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北环路114号新桥商业街3栋210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通睿恒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57975X,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北环路110号1006B。
法定代表人:**秦。
申请执行人深圳中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博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通睿恒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06民初1081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4661440.7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博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通睿恒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后,本院从被执行人深圳博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通睿恒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强制扣划人民币5252213.57元(包括执行款人民币及利息5158345.57元、受理费人民币40474元、执行费人民币53394元)。其中执行款人民币5158345.57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深圳中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受理费人民币40474元、执行费人民币53394元划付给深圳市财政局,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06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06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