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9736号
申请人: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根溪股份合作经济社地段地块四自编二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9528456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中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油松社区东环二路48号硅谷动力物业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1314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建工潮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8号讯美科技广场2号楼21楼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9DD66D。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5号(自编A栋)15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85616135。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中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工潮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中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工潮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0560.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中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工潮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0560.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472.8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