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民初12602号
原告:东莞市鹏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桥头镇大洲社区东新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N9DG5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中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油松社区东环二路48号硅谷动力物业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1314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鹏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中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鹏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东莞市鹏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莞市鹏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东莞市鹏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1891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许 新 惠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