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东莞市雅高通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32171号
原告:东莞市雅高通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大岭丫第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高,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广东上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华美3号综合楼304栋三层西。
法定代表人:张沈一。
原告东莞市雅高通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雅高通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雅高通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雅高通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9.2元、保全费2295.46元,合共5614.66元(原告东莞市雅高通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雅高通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志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慧瑜
书 记 员 卫丽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