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09民初1208号
原告: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华美3号综合楼304栋三层西。
法定代表人:张沈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兴正,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
原告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全部负担。
审判员  王凤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