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执508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会展南五路1号5号1901房(仅作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68524025X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华美3号综合楼304栋三层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587972。 法定代表人:**一。 上列申请执行人广州**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粤0304民初7256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终21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218598.6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等。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18707.59元,执行费3180.61元已依法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4民初7256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终218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180.6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措施; 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4民初7256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终218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 婧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