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402民初829号
原告:深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大发埔社区里浦路3号A栋204、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4799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伊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杨,广东伊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新百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保税区综合服务区A栋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66623143M。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新百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深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霓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