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103民初209号
原告:石艳生,男,195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迁安市。
被告: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大郑镇。
法定代表人:孔繁军。
被告:蒲生利,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天文,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石艳生与被告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蒲生利、李天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艳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蒲生利、李天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艳生诉称,2018年五月份,我给李爽干活,李爽带我们到广昌小区去干,老板是李天芳、刘芳、大老板是:蒲生利、赵丽丽。赵丽丽当时是广昌小区项目经理,和蒲生利是夫妻,广昌小区的燃气改造是蒲生利在大连九洲分公司包的,当时我问李天文工资的计算方式,李天文说,干完给钱,我带了一个人过去,工资谈好两百元一天,给他们的活干完了却拿不到钱,我找了燃气公司和劳动局领导,他们推来推去,谁为我们做主?我们作为一个农民。当时我有赵丽丽的电话和微信,现在我来沈阳要工资蒲生利却说不认识我,打电话他说今天见我,明天见我,到今天也没见我,老是这样的骗我,于是我就找燃气公司,公司领导却说不归他们管,最后我找劳动局,那里的领导说,让我找法院,请问这是什么道理,我一个农民要回自己的血汗钱,怎么就这么难。现在李天文在牢房里,我们无法见面,我找到刘芳,刘芳也被骗了,她也在讨债,我这个大年纪了顶着太阳干活,还给他们带来三个工人,都没拿到钱,现在朋友指责,家人也闹,让我无法面对各位领导,三伏天人们在家里坐着吹着空调、电扇都嫌热,而我们顶着烈日还在干,在烈日酷暑下干的活,却拿不到我们的血汗钱,天理何在,各单位领导推来推去,请问我们农民的活路在哪里,谁为我们作主。我们作为一个农民工国家三令五申不能拖欠农民工的工资,保障农民工的利益不受损失,国家颁发的这些条款在沈阳有用吗?谁为我们做主?诉讼请求:要回我的工资8000元。
被告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蒲生利、李天文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蒲生利(甲方)与被告李天文(乙方)于2017年8月23日签订沈阳燃气管网改造施工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将2017-2020年度燃气工程委托给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一、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沈阳燃气有限公司1、工程名称:沈阳2017-2020年度庭院燃气管线改造工程。2、工程地点:按施工图决定。3、承包方式:劳务人工费(含机器、设备、围挡、辅材在内,提审及验收等工具由施工方提供)……”。工程开始施工后原告石艳生受被告李天文雇佣在工地工作,工作结束后,被告李天文为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工资8000元。现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起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协议等,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原告提供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原告为被告李天文提供劳务,被告李天文应按照约定给付相应的劳务费用。被告蒲生利将涉案工程劳务人工费部分违法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被告李天文,应与被告李天文共同承担给付义务。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涉案工程的承包人,且被告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法转包或分包给被告蒲生利,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蒲生利、李天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石艳生劳务费8000元;
二、驳回原告石艳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蒲生利、李天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时 鑫
审 判 员  曲 莹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郝乃佳
书 记 员  张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