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盈通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4]于民三初字第01490号
原告沈阳盈通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本案原告名称进行了变更,其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主体承受。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沈阳盈通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9日变更为沈阳建机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驳回原告沈阳盈通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64.6元退还给原告沈阳盈通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沈阳盈通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平 丽 审 判 员  李旭莹 人民陪审员  刘双双
书 记 员  唐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