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建材有限公司、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执3576号之一
被执行人:大连***建材有限公司,住庄河市光明山镇财主房村人才宿舍楼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MA0QFE6A01。
法定代表人:李忠林
被执行人: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庄河市大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60210038。
法定代表人:孔繁英。
原告**与被告大连***建材有限公司、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283民初7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大连***建材有限公司、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诉讼费4424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诉讼费442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风险提示、传票及送达地址确认单、预惩戒决定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未提供送达地址亦未到庭接受询问。本院于2022年07月25日作出(2022)辽0283执3576号执行裁定,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此处写明冻结、划拨、查封等情况)。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田成东
执 行 员 徐海阳
执 行 员 于 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新庄
书 记 员 曹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