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4008号
原告:***,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伟,系沈阳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大郑镇附近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60210038。
法定代表人:孔繁英。
原告***与被告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交《赔偿协议书》中甲方赔偿义务人处写明于学斌,下方甲方签字处签名人为刘文涛,现原告起诉的被告为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的起诉未列清晰的利害关系主体,应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免收。
审 判 员  朱 闯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欣欣
书 记 员  崔新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