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03民初1634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7月30日生,现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委托代理人:唐成良,系辽阳市白塔区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大郑镇。
法定代表人:孔繁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已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育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 助理  郭笑梅
代理书记员  刘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