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1民初8635号之一 原告: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自贸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中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耀阳路18-12号21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大郑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宁安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城大街42-3、42-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安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立案,并于2023年12月28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