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辽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1民初5474号之二
原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49-18号12门。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大郑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1001-7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