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泰集团沈阳现代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83执3017号
申请执行人:亚泰集团沈阳现代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文官区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88739897J。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大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6021003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亚泰集团沈阳现代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庄河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6日作出(2021)辽0283民初77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0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1055105元及利息(一般债务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执行费12951元(未交)。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1月27日-2025年1月26日)。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于2023年6月1日,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存款进行限额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3年9月4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3年9月5日-2026年9月4日)。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冻结、查封期限满前15日内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查封,逾期而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负担。
经查,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