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执复90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大郑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职员。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复议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的(2023)辽02执异69号(以下简称异议裁定)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连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某公司对该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某公司称,请求解除对其在招商银行大连分行营业部开立的4119××××0507账户的冻结。事实与理由为:本案执行依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辽民一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项下应由某公司承担的付款义务已由**法院依据(2016)**字第1520号执行书于2016年11月4日扣划了某公司32929156元,并于2016年11月1日、11月2日分三笔扣划了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2518000元,即**法院共扣划某公司和某公司本息35447156元。综上(2015)辽民一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人**国对某公司及某公司的全部债权已实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不存在差额可供执行。法院冻结某公司账户的行为属于重复执行,应予解除查封。
大连中院查明,**国诉某公司、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5)辽民一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大连中院(2013)大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五项;二、撤销大连中院(2013)大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大连中院(2013)大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给付**国工程款28413668.6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承担自2012年9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某公司在26623668.63元范围内对**国承担给付责任;四、**国享有某公司、某公司所欠付工程款在涉案建设工程其施工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国、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16年7月12日,大连中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2021年6月10日,该院作出(2021)辽02执恢333号执行裁定,冻结某公司在招商银行大连分行营业部41190111210507-60000账户内资金4450000元。2022年6月12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该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记载:“你院(2021)辽02执恢333号之三十七执行裁定书、(2021)辽02执恢33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收悉,……本案已以人民币5443264.00元为限作轮候冻结处理,实际冻结可用金额人民币0.00元,超额冻结金额人民币5443264.0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06月13日至2023年06月13日。请贵院在轮候冻结到期日2023年06月13日以前向我行申请办理续冻手续。”
大连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本案中,案涉账户为轮候冻结,在已有冻结未解除的情况下,案涉冻结行为尚未生效。在此情况下,某公司要求解除对案涉账户冻结的异议,尚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驳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某公司不服大连中院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大连中院撤销异议裁定,解除对案涉账户的冻结。复议理由与异议理由相同。
本院对大连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本案中,案涉账户为轮候冻结,在已有冻结未解除的情况下,案涉冻结行为尚未生效。在此情况下,某公司要求解除对案涉账户冻结的异议,尚不符合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受理条件,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大连中院异议裁定驳回某公司的异议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2执异69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