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湖高新区华胜钢材经营部、唐山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等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票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0283执恢1360号
申请执行人:慈湖高新区华胜钢材经营部,住所地: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金水路1号1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00MA2ULX8F60。
经营者:***。
被执行人:唐山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新城未来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MA0E09ET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海之韵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6021003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慈湖高新区华胜钢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唐山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庄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283民初6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4年0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票据款100万元及利息、执行费12949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金额以1006900元为限,冻结期限2024年8月22日至2025年8月21日。上述财产如需续冻结,应在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该权利,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执行员***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