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83民初7577号
原告:大连云翔蓝天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太平岭满族乡太平岭村太东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MA0UGGUL8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赢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大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6021003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云翔蓝天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大连云翔蓝天热力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云翔蓝天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