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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二道区某;中国某大学;大连某有限公司;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3民初15839号 原告:长春市二道区某。 单位负责人:崔某 被告:佟某。 被告:大连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某 被告:中国某大学。 单位负责人:王某 原告长春市二道区某与被告佟某、大连某有限公司、中国某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后,原告长春市二道区某于202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二道区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73元(已收取),减半收取1936.5元,由原告长春市二道区某负担,退还原告长春市二道区某1936.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