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大***管业厂与大连金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执2608号 申请执行人:大***管业厂,住所地为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厂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卫祎,系辽宁金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金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志里37栋-1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管业厂与大连金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3执26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赵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