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1558号
申请人:大连金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志里37栋-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24130669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新区大***道办事处,住所地辽宁省大***新区大***道正明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13MB1C66723R。
法定代表人:安坤。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大连金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大***新区大***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大连金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大***新区大***道办事处银行存款,保全标的额5554036.47元。申请人大连金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为此次财产保全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大连金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大***新区大***道办事处银行存款5554036.47元。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当事人应在上述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冻结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孙 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