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大***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大连金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财保4号 申请人:大***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07#4-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50619481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金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志里37栋-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241306692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大***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向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大连金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5180.00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大***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大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大连金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180.00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案保全价值:135180.00元。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冻结查封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查封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