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民初12668号之五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莫城镇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28223613L。
法定代表人:王晓成。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熟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苏常公路八号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48732076Y。
法定代表人:王晓成。
被申请人:常熟市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莫城街道莫干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9899094Q。
法定代表人:翁炎林。
原告(反诉被告)常熟市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电器有限公司、常熟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2018)苏0581民初12668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查封申请人江苏**电器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常熟市苏常路莫城段、权证号为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的不动产。江苏**电器有限公司、常熟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电器有限公司、常熟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现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被申请人常熟市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亦同意对申请人担保财产进行解封,江苏**电器有限公司、常熟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电器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常熟市苏常路莫城段、权证号为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的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焕
人民陪审员 赵 英
人民陪审员 王颖秋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