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辛庄镇宏仁钢模站与常熟市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2822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宏仁钢模站,住所地常熟市***张港泾村*幢。
经营者:李小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娟,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莫城街道莫干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翁炎林。
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常熟市***宏仁钢模站与被告常熟市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审理中,原告常熟市***宏仁钢模站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宏仁钢模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宏仁钢模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6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诉讼费2776元,由原告常熟市***宏仁钢模站负担。
审判员  曾庆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