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辛庄镇宏仁钢模站与常熟市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2822号
申请人:常熟市***宏仁钢模站,住所地常熟市***张港泾村*幢。
经营者:李小弟。
被申请人:常熟市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莫城街道莫干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翁炎林。
申请人常熟市***宏仁钢模站与被申请人常熟市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熟市***宏仁钢模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常熟市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价值人民币21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熟市三联印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与此价值相同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登记在李小弟名下车牌号为苏E×××××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庆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