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282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熟市辛庄镇宏仁钢模站,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张港泾村1幢。
经营者:李小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娟,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熟市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莫城街道莫干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翁炎林。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熟市辛庄镇宏仁钢模站与被申请人常熟市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9)苏0581民初282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常熟市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封,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常熟市辛庄镇宏仁钢模站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万元,或解除查封、扣押与此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解除查封登记在李小弟名下车牌号为苏E×××××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庆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