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市莫城不锈钢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民初9285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三塘村。
法定代表人:翁炎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夫志,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莫城不锈钢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莫城东青村。
法定代表人:王少君。
原告常熟市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莫城不锈钢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常熟市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常熟市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焕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邱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