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终77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大坪社区金业工业区7号。组织机构代码:71527505-9。
法定代表人:张以纯。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建民,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小琼,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扬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雪象村中浩工业城4A栋首层(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78528353-X。
法定代表人:杨延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霞,广东深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西路南山市政大厦五楼。组织机构代码19241027-3。
法定代表人:徐国雄。
上诉人深圳市***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扬新贸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5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526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启 选
审判员 康 春 景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曾慧清(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