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2民初16726号
原告:深圳市亚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高新北区松坪山路1号源兴科技大厦南座140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宏,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远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台商贸公司玉皇庙门市部2幢1至2层DT0957。
法定代表人:赵宜龙,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梓文琪,女,1999年8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原告深圳市亚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恒远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宏、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梓文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44773.68元,延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393.45元(以144773.6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从2020年9月27日暂计至2021年1月26日);从2020年9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拖欠工程款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8月签署一份《恒远鑫达集团新办公楼智能化工程供货和安装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按被告提供的“恒远鑫达集团办公楼智能化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和相关要求进行施工,并负责约定系统的材料设备供货、安装及调试;合同包干总价为3580000元,付款方式按约定分段付款,至工程竣工合格,办理完结结算手续后15天内,被告支付结算总价的95%的工程款,剩余5%工程款为质保金,于两年保修期结束后,被告于15天内无息返还给原告;工程施工期限根据现场整体施工进度进行,为总包装修工程基本完工后30天;涉及纠纷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签署后,原告于2017年9月2日按约进场开始施工,至2018年5月20日工程完工。经原告多次申请,被告拖延至2018年9月11日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后被告将该工程投入使用至今。2018年11月29日,经原告申报,被告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审定结算金额为2895473.64元。按约定,至2018年12月14日被告应当支付工程款的总额为2750699.96元,但虽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只支付了2390000元,尚余工程款360699.96元拖欠未付,后原告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索工程款360699.96元。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做出(2019)京0112民初34979号民事判决支持了原告追索工程款的主张。时至2020年9月11日两年保修期届满,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5%的工程款(即质保金)144773.68元。原告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如前所诉。
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恒远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深圳市亚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44773.68元及延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144773.6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9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2元,由被告北京恒远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明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晓云
书 记 员 黄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