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叶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民终7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陵园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男,1959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283民初6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按规定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程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