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民终2011号
上诉人江苏国威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泰兴市锐利翔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肖宏春、肖婷、上海幻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3民初10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国威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缴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国威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云
审 判 员 吴 玫
审 判 员 丁万志
法官助理 刘 旭
书 记 员 夏桂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