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民终7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荣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年国。
上诉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年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1291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俞爱宏
审 判 员 曹海霞
审 判 员 陈霄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晓军
书 记 员 朱诗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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