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1557号
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5836169,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1407769863,住所地泰兴市曲霞镇新兴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荣虎。
被申请人:单凤华,女,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被申请人:朱年国,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中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公司)、单凤华、朱年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中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华海公司、单凤华、朱年国银行存款3718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额其他财产。苏中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3718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中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凤华、朱年国名下的银行存款3718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赵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