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736***与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4736号之一

原告:***,女,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昆(系原告的儿子),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刁铺街道万庄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557130726J。

法定代表人:叶智勤,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叶智勤,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徐蕾,女,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叶建华,男,195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江苏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曲霞镇新兴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1407769863。

法定代表人:刘荣虎,职务:执行董事。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栾云兰,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云龙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叶智勤、徐蕾、叶建华、江苏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35元,减半收取计103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368元,由原告负担(已给付)。

审判员  戴红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