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圩支行与泰兴市锐利翔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83民初7514号
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圩支行,住所地泰兴市虹桥镇祥福中街92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员工。
被告:泰兴市锐利翔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陵园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肖婷,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男,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圩支行与被告泰兴市锐利翔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肖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圩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76元,减半收取24088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