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华云架业有限公司与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中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琅民一初字第00556-1号
原告:滁州市华云架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超,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昌德晶,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负责人:万来堂,该公司经理
被告: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金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一全,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华云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被告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9日以被告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分公司登记为由,向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工商行政管理局报案,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立案,因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本案的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齐丽丽
人民陪审员  许友华
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杜玉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