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9001民初5228号
原告济源市博鑫实业有限公司诉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源市博鑫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晶晶
人民陪审员 卢施军
人民陪审员 郑占方
书 记 员 李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