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恢9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路桥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韩店镇星宇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657405992。
法定代表人:王强。
被执行人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秀中路120号顺发新村9栋102-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94932867H。
法定代表人:汪顺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路桥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681执恢9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翔鸿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