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91民初5191号
原告:安徽腾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铂澜商务中心**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KUEJ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振国,安徽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乐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创新产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509290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敏,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雄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中环购物中心****代码9134010079812008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腾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乐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雄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安徽腾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腾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腾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腾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倪花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