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雄伟建设有限公司

长丰鼎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雄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1民初3094号之一
原告:长丰鼎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金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69458339X(1-1)。
法定代表人:查德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桦,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雄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中环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8120086X。
法定代表人:徐文荣,总经理。
原告长丰鼎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雄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长丰鼎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丰鼎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丰鼎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95元,减半收取计5198元,由长丰鼎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家俭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钱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