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民初2115号
原告:***,男,195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安徽雄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中环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8120086X。
法定代表人:徐文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住安徽省肥西县。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雄伟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21年4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蒋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陈会
书记员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