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雄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雄伟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民初2193号

原告:***,男,195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泗县人,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安徽雄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中环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8120086X。

法定代表人:徐文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住安徽省肥西县。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雄伟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陶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