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雄伟建设有限公司

**与安徽雄伟建设有限公司、肥西县紫蓬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23民初3051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8月5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雄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繁华大道12167号中环购物中心一单元818.819号(实际经营地:玉兰大道与明珠大道交口都市旺角商务宾馆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8120086X。
法定代表人:**荣,总经理。
被告:肥西县紫蓬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肥西县紫蓬镇。
负责人:***,书记。
委托代理人:**,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合肥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诉安徽雄伟建设有限公司、肥西紫蓬镇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雄伟建设有限公司、肥西县紫蓬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安徽雄伟建设有限公司、肥西县紫蓬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审判员魏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