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超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呼兰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黑龙江省超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黑01执异12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呼兰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南大街65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超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亚麻街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超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群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市呼兰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呼兰区执法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呼兰区执法局对本院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呼兰区执法局称,1、涉案工程项目为呼兰区政府项目,工程款应由区政府拨付;2、原呼兰利民开发区由松北新区托管后,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呼兰区政府2018年7月之前发生的债务均由松北区偿还;3、因其账户被冻结,造成其无法正常运转。请求本院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
呼兰区执法局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复印件:1、《情况说明》;2、记账凭证三份;3、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支票存根4份;4、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8份;5、电汇凭证3份;6、中标通知书;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本);8、工程结算书。
本院查明,超群公司与呼兰区执法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哈仲裁字第1247号裁决书,裁决:一、呼兰区执法局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给付超群公司工程款3397701.36元;二、呼兰区执法局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超群公司利息
286015.26元,2019年7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未给付工程款为基数;3、驳回超群公司其他仲裁请求。超群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向呼兰区执法局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法定义务。超群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提出对呼兰区执法局银行账户冻结的请求,本院于同日冻结呼兰区执法局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呼兰支行账户存款4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中,呼兰区执法局未履行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呼兰区执法局银行账户存款并无不当。呼兰区执法局异议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市呼兰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那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房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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