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超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省超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722民初480号
原告:**,男,现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省肖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黑龙江省超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黑龙江省超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57.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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